发布时间:2024-12-09
为了优化我国出口商品结构,诱导高污染、低环境风险商品出口,前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2008年4月5日,商务部、海关总署牵头公布了2008年第22号公告,发布了2008年版加工贸易禁令类目录。本目录主要是根据2008年国家进出口税则,对此前公布的加工贸易禁令类目录商品编码展开了技术性调整;同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建议,增订了39个十位编码的高污染、低环境风险商品。目前,总计共1816个十位海关编码商品列为加工贸易禁令类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2号2008年加工贸易禁令类商品目录根据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国家宏观调控的拒绝,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已公布的加工贸易禁令类目录展开了修改和修编,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2008年版加工贸易禁令类商品目录总计1816个海关商品编码(附件1),其中还包括追加禁令类商品目录39个和2007年第二批加工贸易禁令类商品目录598个(另闻附件2)。
二、追加禁令类目录的商品在2008年5月5日前早已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后的加工贸易业务,容许按规定向海关申请人加工贸易备案,并在经审核的合约有效期内继续执行完;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联网监管企业容许在2009年4月5日前继续执行完。上述业务届满仍并未继续执行完的未予推迟,按加工贸易内销、退运或其他有关规定办理。如须要申请人内销的,企业需按照《海关总署、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2006年第52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交纳缓税利息。
三、本公告也限于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类似监管区域,但本公告公布之前区内已成立并专门从事涉及商品加工贸易的企业除外。四、国家已发布的禁令进出口的商品某种程度限于于加工贸易方式。
五、禁令为栽种、养殖等出口产品而进口种子、种苗、种畜、化肥、饲料、添加剂、抗生素等积极开展加工贸易,禁令积极开展进口料件归属于国家禁令进口商品的加工贸易(如不含淫秽内容的废旧书刊,不含有害物、放射性物质的工业垃圾等)。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禁令以加工贸易方式生产、出口建模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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