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14
由商务部、国土资源部牵头施行的《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于8月20日开始实施。《办法》规定,国家希望有矿产勘查经验或者矿业融资能力的外国投资者投资矿产勘查活动,希望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利用高新技术手段专门从事矿产勘查活动,希望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在矿产行业可持续发展方面充分发挥大力起到。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对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的经营活动展开监督和管理。《办法》对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成立的申请人资格、申请人程序、勘探许可证的提供、中外合作时的主体资格确认、利益分配和行为规范、外商矿产勘查经营活动的条件和范围等展开了明确规定,同时具体了境外上市、探矿权的出让和采矿权的提供等方面的法规。
根据《办法》,中国投资者为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的,如以其辖下地质勘查单位持有人的探矿权作为出资或合作条件的,不应获取该辖下地质勘查单位负责人签订并盖公章的表示同意函。国有地质勘查单位以其持有人的探矿权作为出资或合作条件的,不应递交其上级主管部门表示同意出让的文件。《办法》规定,外商投资勘查企业在申请人并获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后,方可专门从事与资质适当的地质勘查活动。
不应在每年3月份前向审核机关书面上报以下情况:(一)勘查作业情况(同时向勘查许可证审核机关备案);(二)税费交纳情况;(三)环境保护情况;(四)土地用于情况;(五)参与外商投资企业牵头年检情况。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仅有在容许外国人转入的区域专门从事勘查经营活动。《办法》明确提出,外国投资者以其在中国境内的矿产勘查成果在境外上市的,不应将上市情况向商务部、国土资源部书面备案。
《办法》具体,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出让探矿权的,不应依法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审核申请,并向商务部门备案。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找到可可供铁矿的矿产资源,其主矿种合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白鱼自行展开铁矿的,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依法申请矿业许可证,顺道原审核机关申请人更改经营范围,经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更改注册。《办法》还规定,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的投资者可以自行依法成立专门从事矿产铁矿的外商投资企业,并依法办理探矿权出让申请,或由上述专门从事矿产铁矿的外商投资企业必要依法申请矿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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